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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命題總則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命題總則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 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一、為綜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之命題工作,確保命題品質,特訂定本總則。
二、檢定考試分為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國民小學及中等學校四類科。
三、各類科應試科目共四科,包括共同科目二科、專業科目二科,應試科目名稱及命題範圍如下:
(一)共同科目: 本教育階段相關制度、法令與政策。
(二)專業科目:
與輔導等。
學評量等。
各類特教學生身心特質、輔導、相關專業服務、家庭支援等。
化教育計畫、教學評量等。 含主要諮商理論或學派、輔導倫理、團體輔導、學習輔導、兒童適應問題診斷與個案研究、心理 與教育測驗。
(2)國民小學課程與教學:含國民小學課程發展與設計、教學原理與設計、班級經營、教學評量等。 含主要諮商理論或學派、輔導倫理、團體輔導、學習輔導、行為輔導、生涯輔導、青少年適應問 題診斷與個案研究、心理與教育測驗。 (2)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含中等學校課程發展與設計、教學原理與設計、班級經營、教學評量等。
四、考試題型:
五、各科試題研發小組應依考試時間與應試科目之不同,訂定各科命題內容及題 型比例,並配合課程改革 ,適時將課程綱要納入各科命題內涵與範圍。
六、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命題如為選擇題型時,應為四選一之單選題,答錯不倒扣。
七、考試時間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一百分鐘外,其餘各科目時間皆為八十分鐘。
八、題庫之命題委員擬定試題,應親自為之,並嚴守秘密。
九、考試命題之組題委員如有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應考時,應行 迴避。
十、本總則經「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 |